四川品新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品新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623执15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品新劳务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四川品新劳务有限公司与四川建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623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保证金2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0年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0623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荣
审判员彭玉莲
审判员杨文太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熊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