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厚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与阜阳市厚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826民初541号 原告:***,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家庭住址:山东省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伦文德(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阜阳市厚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事处奎星苑社区奎星苑A5楼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636301575。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阜阳市厚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阜阳市厚德地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34元,减半收取计161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佐江琴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