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焱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焱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4民辖终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
法定代表人:廖子先,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焱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某区。
法定代表人:张忠伟,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焱鑫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9)1402民初259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四川中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规定,请求将案件移送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所谓劳务合同,是指劳动者一方提供劳务,雇主支付劳务报酬并使用其劳动力,但双方并未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合同。因此,本案不属于劳务合同纠纷,依据原审原告诉求和初步证据,认定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工程所在地在眉山市东某区。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惠琴
审判员  蹇 峰
审判员  毕旭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林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