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2民初454号
原告:***,197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被告:山东京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赤脸店街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7300132XJ。
法定代表人:周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山东京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通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侯美萍
书记员 陈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