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京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京创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32民初453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卫伟,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媛媛,贵州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京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东平县东平街道赤脸店街0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07300132XJ。

法定代表人:周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京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主动履行了相应债务,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32元,减半收取,计2816元,由原告***负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杨通智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侯美萍

书记员 陈杰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