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11民初14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封宋都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龙亭公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开封宋都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龙亭公园所有的价值110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开封宋都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龙亭公园所有的价值110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二、对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为川CH59**(车辆识别代码为SALSN2E488BA285179)的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为川CHT1**(车辆识别代码为WD4WA5829A3540849)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
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邹永明
法官助理 刘 珊
书 记 员 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