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开封宋都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龙亭公园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11民初142号之一
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开封宋都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龙亭公园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开封宋都景区管理有限公司、开封市龙亭公园已按协议履行了支付定作款的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08元,减半收取计7,20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04元由原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邹永明
法官助理 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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