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311执75号
本院在执行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好梦林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保定市好梦林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川0311民初177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保定市好梦林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70000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 梅
法官助理 马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