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311执282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沿滩工业园区兴元路1号科技孵化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官厅路口(湖东苑大厦)。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受理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21)川0311民初115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六盘水市钟山区荷城花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1393186元(以本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金额为准)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以查扣财产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确定的财产为准)。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扣押期限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曾 梅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燕
书 记 员 **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