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欧阳红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527号 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欧阳红,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红、被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费2620元,共计2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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