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5民初527号
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欧阳红,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
被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欧阳红、被告自贡海天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三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申请费2620元,共计2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彤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金 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