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602民初3850号

原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23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38060D。

法定代表人:王元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豪,男,汉族,1971年9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青塔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6336357512,法定代表人:王秀敏。

被告: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济开发区魏武大道与亳菊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32550678XT,法定代表人:郭以冬。

原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诚通新新建设有限公司、亳州中药材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陶金雪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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