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1)京0111民督20号
申请人: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236号附2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北京市荣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房开创意港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C1053。
法定代表人:郑勇强,董事长。
申请人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北京房开创意港投资有限公司支付21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房开创意港投资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给付申请人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2 100 000元。
申请费8767元,由被申请人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支付令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孔祥凤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