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民初7600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5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筠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行,重庆合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236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91838060D。
法定代表人:王元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和林,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趣,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徐 振 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周 文
书记员谭青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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