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470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京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附**。
法定代表人:王元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吕萍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