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与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4703号
原告:***,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金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燕,北京京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附**。
法定代表人:王元金。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吕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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