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213执383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山城办事处朴山前村**。
被执行人: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晋吉东二街**付**。
法定代表人:王元金,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晋0213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1月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004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200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1004元、鉴定费400元,合计164416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2366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天佑建筑劳务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1667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顾 兵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斌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