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124民初6796号
原告:陶文仲,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建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山镇白山社区上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669491921X。
法定代表人:谈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张君跃,男,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被告:庐江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幸福北路胜力修理厂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0640J。
法定代表人:左亚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陶文仲与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建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张君跃、庐江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陶文仲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文仲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文仲撤诉。
案件受理费214元,减半收取107元,由原告陶文仲负担。
审判员 王 凌
二〇一八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万海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