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4执1708号
申请执行人:庐江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庐城镇文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4153660640J(1-1)。
法定代表人:左亚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陈浩,男,199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佳勇与被执行人朱存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7610元,现已执行标的4894元。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 广
审判员 方迎春
审判员 靳真卫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