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5民终5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雨路5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振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4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明,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张恒宝,男,1965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上诉人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恒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民初378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716元,减半收取3858元,保全费2720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716元,减半收取3858元,由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曹悝元
审判员 陈广金
审判员 赵庆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陈婷婷
书记员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