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0506民初575号
原告:***,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务工,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与卜,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丽,安徽林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雨路5号建设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振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嘉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丹阳镇314省道旁。
法定代表人:夏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坤,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嘉恒置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计13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冬梅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