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503执127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牧辉,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振,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县。
被执行人: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振富,该公司总经理及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马鞍山中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皖0503执12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郭 庆
审判员 先尊富
审判员 周玉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许奕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