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溪县雍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

濉溪县雍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宿州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302执9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濉溪县雍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双堆集镇,注册号:340621000026626(1-1)。
法定代表人:邹书华。
被执行人:宿州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宿州市宿马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院内5号楼,注册号:341391000002431。
法定代表人:戚龙,总经理。
被执行人:陈永军,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
濉溪县雍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宿州泉外泉食品有限公司、陈永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的(2017)皖1302民初35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7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濉溪县雍康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条件成就,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明
审判员  马军
审判员  方勇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