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建设工程无锡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时代建设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5753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傅利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骠漂,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无锡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五湖大道9-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1NUX943A。
法定代表人:潘彩琴。
被告:新时代建设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五湖大道9-20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763564111Q。
法定代表人:戴铁君。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诉被告无锡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度公司)、新时代建设工程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时代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大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骠漂、被告深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彩琴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新时代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华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深度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45645.49元;2.判决被告深度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445645.49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自2018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3.判决被告新时代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深度公司与原告在2017、2018年签订分销商订货单数份,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摄像机等设备。原告积极履行供货义务后,深度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原告与深度公司核对账目,出具对账表一份,确认截至2018年6月19日,深度公司仍欠原告货款454645.49元。后深度公司仅履行部分付款义务,至今仍拖欠货款445645.49元。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深度公司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新时代公司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对深度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担保额度内)。为维护原告的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深度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请金额、违约金均无异议。但目前被告的经济状况来说,违约金承担不起。
被告新时代公司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2018年3月7日至3月29日间,深度公司分多次向大华公司购买摄像机及支架、硬盘录像机、液晶监视器等电子设备。后双方经对账,深度公司确认截至2018年6月19日尚欠原告货款454645.49元。2017年5月3日,两被告与原告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新时代公司作为保证人自愿为深度公司自2017年5月3日起贰年,在大华公司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50万元提供担保。现深度公司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大华公司货款445645.49元未付,大华公司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上述事实有大华公司提交的订货单12份、对账单1份、最高额保证合同1份、企业基本信息证明1份及庭审录音录像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深度公司承认大华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要求其支付货款、违约金的事实,故对大华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新时代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大华公司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对保证方式未约定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对大华公司要求深度公司支付货款445645.49元,并按年利率9%的标准支付自2018年6月20日起的违约金,同时要求新时代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无锡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445645.49元、违约金(以未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9%的标准,自2018年6月20日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
二、被告新时代建设工程无锡有限公司对被告无锡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无锡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如无锡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时代建设工程无锡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642元,减半收取计4321元,由被告无锡深度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新时代建设工程无锡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吴 彦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黄旭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