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621民初2919号
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港隆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04497668。
法定代表人:梁春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海江、杨德勇,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621799328698H。
法定代表人:赖宏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达翔、赖敬锋,广东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由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提起管辖权异议;经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21年5月12日作出(2021)粤2071民初96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本院管辖。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9680号民事裁定书下达后,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作出(2021)粤20民辖终2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9680号民事裁定。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收到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20民辖终209号民事裁定书后,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海江、杨德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闭路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820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相关部门申请付款,具体放款时间由相关部门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收到款项后,一次性给乙方;第十二款的约定“若甲方未按付款办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由此引起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但累计总价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5%”。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8日开工,2018年9月1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工程移交被告。
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原告已经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并将工程移交被告,但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合同款项。
请求判决被告:1.向原告履行合同支付义务,支付总计人民币80000元;2.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而承担的合同违约金人民币12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等费用。
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工程合同(原件);2.工程结算书(原件);3.开工证明(原件);4.竣工证明书(原件)。
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间,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1.被告的“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闭路监控系统安装工程”由原告承包安装施工;2.工程总价款为人民币82000元;3.付款时间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被告向相关部门申请付款,具体放款时间由相关部门书面通知为准;4.被告收到款项后一次性给原告;5.合同第十二条第三项又约定“若甲方(被告)未按付款办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由此引起的乙方(原告)损失由甲方(被告)承担,但累计总价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5%”。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7月10日履行了闭路监控系统安装工程,2018年9月11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将闭路监控系统安装工程移交被告使用,双方并完成了工程的结算价款为80000元。
因工程款80000元一直没有支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工程合同(原件)、工程结算书(原件)、开工证明(原件)、竣工证明书(原件)等相关证据和本院庭审笔录等附卷为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原告按约定完成工作后,被告亦应按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其拖延不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本院判令被告履行合同支付工程款80000元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付款的违约金问题,原告按合同完成工作后,被告亦应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一直拖延不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十二条第三项约定“若甲方(被告)未按付款办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由此引起的乙方(原告)损失由甲方(被告)承担,但累计总价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5%”;因此,对被告支付具体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本院按双方约定,酌定以“累计总价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5%”承担合同总价(82000元)5%的4100元为宜,原告请求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偿支付工程款80000元及违约金4100元(一共84100元);款交本院转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领(执行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账号:2006××××0476,履行付款时注明案号);
二、驳回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100元,由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负担(未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越东
人民陪审员  谢安平
人民陪审员  严穗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法官 助理  黄利华
书 记 员  黄海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