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9680号
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港隆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04497668。
法定代表人:梁春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楚翘,该司员工。
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1621799328698H。
法定代表人:赖宏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敬锋,广东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达翔,广东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洋村委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汇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款8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因逾期付款而承担的违约金12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被告将“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闭路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为82000元,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向相关部门申请付款,具体放款时间由相关部门书面通知为准。甲方收到款项后,一次性给乙方;第十二条约定“若甲方未按付款办法按时支付工程款,由此引起的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但累计总价不应超过合同总价的15%”。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8日开工,2018年9月1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并将工程移交被告。但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构成违约。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款项及违约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南洋村委会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的住所地和合同的履行地即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即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汇通公司与南洋村委会成立承揽合同关系,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仅约定“若有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有关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处双方未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出明确的、唯一的约定。而合同指向的标的是安装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闭路监控系统,合同履行地显然可认定为紫金县,另外,被告的住所地亦位于紫金县,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及合同履行地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所在的人民法院即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管辖。南洋村委会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丹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英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