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民辖终2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港隆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梁春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楚翘,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
法定代表人:赖宏龙,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敬锋,广东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上述代理人:黄达翔,广东正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义容镇南洋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洋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1)粤2071民初96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汇通公司上诉称: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合同未明确约定管辖地及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接收货币一方(即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南洋村委会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查明,汇通公司与南洋村委会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汇通公司采取包工包料的方式负责南洋村闭路监控系统安装工程,其中约定如下:1.南洋村委会负责组织对汇通公司提供的施工设计图进行会审,指派专人负责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监督,组织隐蔽工程验收、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工作;2.汇通公司按合同规定提供竣工技术文件、办理竣工(中建验收)验收手续、参加工程验收、保证如期完工等。另外,汇通公司在起诉时还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上述三份材料均有汇通公司、南洋村委会、河源市安保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的盖章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汇通公司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开工报告》、《竣工报告》、《竣工验收证书》等证据内容反映,本案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汇通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移送管辖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方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