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鼎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执异383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港隆南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30449766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鼎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港隆南路20号工业厂房三幢一层C101-C10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3H5T0XN。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申请人:***,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申请人:**招,女,198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申请人:***,男,199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鼎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山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案号:(2022)粤2071执3620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汇通公司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招、***为(2022)粤2071执3620号案的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8月11日公开召开听证进行审查。申请执行人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执行人鼎山公司与被申请人***、***、**招、***均未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鼎山公司与被申请人***、***、**招、***均未到庭参与听证,亦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汇通公司与鼎山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2071民初239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确认汇通公司与鼎山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6日解除;鼎山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汇通公司支付租金、水电费33977.2元和违约金27000元,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返还案件受理费674元。因鼎山公司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汇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粤2071执3620号。执行过程中,未发现汇通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于2022年4月28日作出(2022)粤2071执362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5月26日,汇通公司以***、***、**招、***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申请追加***、***、**招、***为(2022)粤2071执3620号案的被执行人。 另查明,鼎山公司成立于2019年7月17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50%)、***(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50%)。2019年11月20日,***将其持有的20%股权共计200万元出资额以1元价格转让给**招。2019年12月3日,鼎山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认缴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50%)、***(认缴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30%)、**招(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20%)。2019年12月9日,***将其持有的20%股权共计200万元出资额以1元价格转让给***。2019年12月24日,鼎山公司的股东变更为***(认缴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30%)、***(认缴出资300万元,出资比例30)、**招(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20%)、***(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比例20%),出资方式均为货币,认缴出资时间均为2049年12月31日前。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当事人应当符合法定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招、***系鼎山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300万元,***认缴出资300万元,**招认缴出资200万元,***认缴出资200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但现有证据并未显示***、***、**招、***有实际出资,故本院认定***、***、**招、***未实际出资。现鼎山公司未向汇通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根据本院执行部门的调查,鼎山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那么各股东应不享有期限利益,即使未届出资期限,各股东的出资应加速到期。***、***、**招、***作为股东,理应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故本院追加***、***、**招、***为(2022)粤2071执3620号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招在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在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对鼎山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综上,依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招、***为(2022)粤2071执3620号案的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被申请人***在未出资的300万元范围内、被申请人**招在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被申请人***在未出资的200万元范围内对(2021)粤2071民初239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广东鼎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申请执行人广东汇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申请执行人、被申请人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