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607民初6107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2年5月30日出生,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淳湘,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一路23号世博金融中心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东荣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黄金路龙旺埔商业楼二楼前半部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91240333K。
法定代表人:雷静。
***与广东荣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年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东荣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169818元的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以编号为14180833900816894010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荣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81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