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荣佳生态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真优美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971民初38022号
原告:广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黄金路龙旺埔商业楼**前半部号铺。
法定代表人:雷静。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香宝,广东丰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真优美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海洲西比大道一路**首层。
法定代表人:朱爱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静,女,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真优美景观照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广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冕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尹晓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