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7626号
原告:佛山市登峰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22487Y。
法定代表人:刘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勇,广东熊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公民身份号码440××××××××××××730。
被告:广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蛤地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33K。
法定代表人:雷某1。
原告佛山市登峰水泥构件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4立案,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不缴纳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佛山市登峰水泥构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杜展媚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