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623民初54号
原告:国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洛阳道601号(海丰物流园五号仓库3**-6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浩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众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无棣县海丰街道205国道转盘西5公里路北洼里**对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国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众诚管道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原告国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国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国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国创(天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北北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