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

福建省莆田市供水公司、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闽0305执3914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供水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7日作出的(2020)闽03民终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供水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支付水费人民币五百四十四万六千四百五十二元二角五分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已另案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等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3民终2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邹福春 执行员  陈 清 执行员  周长珊
书记员  柳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