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

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埔镇乐屿村村民委员会供用水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闽0305执2875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9)闽0305民初49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志群 执行员  唐佳声 执行员  黄建生
书记员  徐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