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

正丰阀门机械设备(福州)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5执12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正丰阀门机械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梁桃为,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作出的(2018)闽0305执12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九十七元。现因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九十七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