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

正丰阀门机械设备(福州)有限公司、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305执1291号
申请执行人正丰阀门机械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法定代表人:梁桃为,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正丰阀门机械设备(福州)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莆田市秀屿区通达供水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十二万九千七百九十七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