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81执196号
申请人: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开发区,联系
法定代表人:王立宏
被执行人:泊头市中诚物流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南仓街31号
法定代表人:曹书泉
被执行人:李瑞清,男,汉族,1963年5月13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
被执行人:曹书泉,男,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
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泊头市中诚物流服务中心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1民初159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冀0981民初1596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庆喜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米文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