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981执904号
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泊头市开发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814043714064。
法定代表人:王立宏,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泊头市。
本院在执行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向有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爱良
审判员  付中海
审判员  肖永军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