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泊民初字第1772号
原告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成年。
被告**,成年。
被告樊建友,成年。
本院在审理原告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樊建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71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明
审 判 员  许华志
人民陪审员  刘 娜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