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29民初211号
原告: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立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沧州中持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任丘市华北石油炼油厂东侧北环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许国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沧州中持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住所地献县县城东部黑龙港西支以南东二环路以西。
负责人:喻正昕,该分公司经理。
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泊头市天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沧州中持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及其献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23.2918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财产。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告沧州中持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沧州中持环保设施运营有限公司献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423.291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巩新建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胜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