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盈泵业有限公司

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泉盈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162号
申请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金百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蒋星学。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茹,女,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山东泉盈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郑庄一区36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泉盈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金额为64,700元,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泉盈泵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4,7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旭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褚马懿
书 记 员 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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