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泉盈泵业有限公司

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山东泉盈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9162号之一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工业区金百路466号。
法定代表人:蒋星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茹茹,女,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泉盈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办事处郑庄一区36号。
法定代表人:高洪沛。
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盈泵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艺迈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8.2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唐旭田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褚马懿
书 记 员 宋春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