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12执2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民生路5号。
法定代表人:高珉。
被执行人: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外郎营村北2号院2号楼6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新华联置地有限公司、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1270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与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株洲中车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案号为(2022)湘0112执669号]有共同的被执行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经(2022)湘0112执6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将本案并入(2022)湘0112执669号执行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22)湘0112执250号案子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文
审判员易超群
审判员贺靖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冯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