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民初1651号
原告:******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珠山镇建设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MA48WD8C01。
法定代表人:曾冬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葑亭大道668号11幢瑞奇大厦7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7287373203。
法定代表人:高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金螳螂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被告自行和解,被告已经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广告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元,减半收取63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徐 玺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张垣淼
书 记 员  唐晓艳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