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2执130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奥运路11号-2-2-315。
法定代表人:汪士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波,天津易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世纪海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红旗路幸福公寓22号楼7号底商。
法定代表人:冯凯,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建工集团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依据天津仲裁委员会[2021]津仲裁字第018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天津仲裁委员会[2021]津仲裁字第0181号裁决书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刘振莹
审 判 员 张静怡
审 判 员 杨宝志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贺永一
书 记 员 冯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