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381执25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娒。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南海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浙0381诉前调确105号民事裁定书已于2023年2月2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偿付案款461005.5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知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或有存款、房产、车辆的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经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瑞安市辖区内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委托当地法院走访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一、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或未开设账号,或账户内仅有小额存款,均无执行价值。二、被执行人在瑞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无房地产登记信息。三、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四、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登记信息。五、被执行人在住所地洞头区无房地产登记信息。六、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移送执行转破产审查。 以上事实有查询房地产函、“点对点”、“总对总”系统查询清单、谈话笔录等材料在案佐证。 因被执行人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且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浙0381执25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