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

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1财保598号 申请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745846422J),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锦湖街道下湾村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98144917W),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北岙街道城南大道20弄3号1701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开设在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南郊支行账号×××账户内的存款648817.67元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温州实诚建设有限公司开设在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南郊支行账号×××账户内的存款648817.67元(期限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一年,期满未申请续冻则自动解除)。 申请费3764元,由申请人瑞安市万家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