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722执38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4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张北县。
被执行人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中博嘉苑综合楼四楼。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了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冀072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公安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杨彪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