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与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702民初145号之一
原告:***,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
原告:***,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市桥东区。
被告: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
被告:***,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北县。
原告***、***与被告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钮**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钮**撤回对被告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钮**、***负担。
审判员张霞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