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22民初1933号
原告:张家口瑞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高新区闫家屯村110国道215南侧北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然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北县中博嘉苑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张北县中博嘉苑小区13幢综合楼401室。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张家口瑞超商贸有限公司与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原告张家口瑞超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家口瑞超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3元,减半收取计150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