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补正笔误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729民初1813号之一
本院于2018年11月25日对原告***诉被告***、樊树霞、张北县安信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冀0729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7)冀0729民初1831号民事判决书中“(2017)冀0729民初1831号”补正为“(2017)冀0729民初1813号”。
审 判 长  霍 军
人民陪审员  王守军
人民陪审员  成登余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姚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