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6民初23348号
原告:***,男,1970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进,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开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金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交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056491208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金衡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